节前送上干货!重点关注!新《固收标准》推动“全价估值”
时间:2023-01-16 07:04:06    来源:赢时胜官微

▼ 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下称《新标准》),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下称《旧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实施完毕。

《新标准》内容概述

《新标准》适用对象为公募基金,其他产品建议参照执行。


(相关资料图)

《新标准》与《旧标准》对比如下:

《新标准》的重点内容解析

“全价估值”调整

《新标准》最受关注的“全价估值”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在之前各大发文中早已有相关迹象:

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39号文中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财政部2018年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明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利息仅反应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利息,而实际计提的应计利息科目应包含在相关资产的项目中。

财政部2022年发布的《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明确,针对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是与成本科目同级,统一挂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科目下。

政策解析

“全价估值”,要求管理人采用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包括货币产品的影子定价也要采用估值全价,该规则的变更涉及估值核算系统、ETF业务相关系统、信息披露、运营统计类报表、风险管控以及数据中心等业务系统的调整。

业务调整范围包括:估值价格获取方法、市值计算、估值凭证的处理、估值表的展示效果、货币类产品影子定价、债券ETF产品台账处理和申赎清单计算等。

赢时胜(300377)为上述系统方案调整提供切换功能,确保新旧标准平滑顺利切换。

回售权固收品种估值调整

对行使回售权的采用第三方推荐估值全价,对未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采用长待偿期对应的全价价格。

目前业内针对行使回售权的部分一般采用回售价估值,需按照《新标准》进行规范。

违约债券估值调整

按照《新标准》,第三方估值机构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下一步各方需持续关注第三方估值机构的数据动态。

其他

《新标准》新增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说明,与目前行业执行标准一致。

《新标准》删除成本法和采用不活跃市场收盘价的相关说明,机构需重点关注。如有不符合的场景,需进行评估调整。

需重点关注的影响

赢时胜与行业同在

本次《新标准》是中基协基于新会计准则体系要求,对现有《旧准则》的更新调整。作为国内资管和托管运营领域龙头的赢时胜,一向高度重视产品化发展模式、持续深度挖掘相关产品功能和服务质量。

在新会计准则的落地实施过程中,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切换实施经验,赢时胜具备资深的业务专家团队、高效的产品研发团队、专业的项目实施团队,已于2020年底成功助力近70家金融机构完成社保等特殊资产的切换;2021年底助力近400家金融机构完成全量资管产品的切换;2022年底再次助力近40家金融机构完成部分保险相关资管产品的切换,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进一步巩固了公司产品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早在新会计准则业务分析阶段,赢时胜就开始针对《新标准》对资管产品的影响提前介入分析,并完成了部分方案的开发工作。《新标准》正式稿一经发布,业务专家团队积极与各大金融机构进行业务交流,进一步进行方案的补充完善,下一步也将持续关注行业动态,确保《新标准》顺利切换实施。

赢时胜一如既往,与行业同在。

关键词: 金融机构 会计准则 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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